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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广德县城市规划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集部门:广德市政府(办公室) 征集开始日期:2018-09-03 10:38   征集结束日期:2018-09-12 00:00

 

关于征求《广德县城市规划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现将《广德县城市规划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9月12日前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德县兰馨大厦5楼城乡规划局办公室(邮政编码:2422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dxcxghj@163.com。

 

广德县城市规划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以小集聚与大集聚相结合为原则,有序引导人口向中心村、集镇、县城集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住宅建设指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城市、乡建设用地上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新建、扩建、翻建、维修自用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依据《广德县总体规划(2014—2030年)》,按照农民现状居住所在地点与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控制的要求,结合各类生态敏感区保护现状,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城市、乡建设用地分为两个控制区域(附图1),即:

一级控制区: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横山国家森林公园、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笄山省级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核心区、甘溪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商杭客运专线以北、沪渝高速以南、粮长河以东、建设路以西围合区域,沪渝高速以北、铁路以南、西外环以西和铁路以北、无量溪河以西部分区域,国省干道沿线100米范围及其他近期建设区域;

二级控制区:非城市、乡建设用地上一级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上述控制区内已批准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按已批准的规划、文件执行;控制区范围将根据中心村培育情况每年重新划定;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宅。

第四条  县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中心村规划、农村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发证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负责核定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建房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及下发用地指标、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土地及房产确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管局)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住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住建委)负责组织开展建设施工队伍技能和安全培训、制定住宅建设标准图集、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桃州镇、东亭乡、卢村乡,以下简称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农村住宅建设资格材料审查、中心村建设和管理、违法建设巡查发现工作。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做到科学规划、适度集中、安全建设、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坚持不破坏自然环境、不破坏自然水系、不破坏建筑机理、不破坏传统风貌。

第六条  县规划局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中心村规划,统筹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和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等需求,明确宅基地位置与规模,结合旧村改造和自然村撤并,逐步实现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中心村向新型社区转变。

第七条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大力加强中心村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引导人口及产业向中心村转移。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向乡村延伸,实现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乡村共建共享。

第八条  县住建委根据本地域农村住宅地方风貌特点、农村居住习惯制定农村住宅建设标准图集,免费向各乡镇发放,供农民建房所需,引导农民建造安全、合理、环保的新型住宅。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进入县城购房,实行差异化的购房补贴政策。

第十条  严禁城镇居民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通过非法购地、租赁土地等方式建房。

第十一条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在落实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按程序申报宅基地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住宅建设方案应统筹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相配套的功能空间,厨房、厕所等辅助用房应与主体房屋集中布置、统一建设,原则上不再单独审批。

第十三条  对各级控制区内农村住宅建设实行分类管理:

一、二级控制区内农村住宅经鉴定为D类危房,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申请按原址原面积限层高进行翻建;

二级控制区内农村住宅在规划的中心村、保留自然村,可以分别按人均50、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控制标准申请扩建;在规划的撤并村,原则上不得扩建住宅,确需扩建的,经乡镇政府同意后可以按人均40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申请翻建。

家庭人口超过6人的,申请扩建的住宅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m2。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每户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籍人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家庭常住户籍人口数少于3人的,按3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及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居民户口在本县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人数。

第十五条  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农民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建、扩建住宅占地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围且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各级控制区内D类以外的其他类危房,可以申请在不改变原住房面积、高度、形状的情况下进行维修加固,外观色彩应统一、实用、美观、大方。

第十七条  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到中心村集中建设:

(一)因婚嫁等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自愿退出原宅基地和拆除旧房到中心村建房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实施乡村规划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新建住宅: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已有宅基地的,如:一户多宅的;将原宅基地和房屋私下交易出让、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八条  申请新建住宅的,由申请人持书面申请、个人身份证明、户口本、原土地及房屋权属证明,依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提出申请,原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户数签字通过,向所在村(社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公示。村(社区)将申请建房户的户名、原有建房用地情况、拟批准建房的主要内容等在县政府网站、施工现场和其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法定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村(社区)将个人申请和村级会议讨论通过的材料加盖公章附公示情况报送所属乡镇审查;

(三)审批发证。乡镇国土、规划部门实地审查选址是否符合中心村规划,经乡镇审核同意后,取得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报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按照规划对拟批准建房的建设用地面积、座落、界址、建筑面积、建筑风貌、层数、高度等做控制要求,属拆旧建新的还应与乡镇国土部门签署原宅基地自愿退出和拆除旧房协议。

第十九条  农村住宅符合条件申请扩建的,由申请人持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房屋整体照片、四邻意见,依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所在村(社区)申请,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所在村(社区)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扩建的需经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连同村民评议情况一并上报所属乡镇;

村民评议情况应由本村申请扩建的村民3人(申请不足3人的可由该申请人村民小组代表3人)以上召开会议讨论,评议申请人现有家庭人口情况和住房条件;

(二)公示。所属乡镇受理后派员现场勘察,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提供材料进行复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在施工现场和其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法定工作日;

(三)审批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划对拟批准翻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风貌、层数、高度等做控制要求,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农村住宅符合条件申请翻建的,由申请人持书面申请、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房屋整体照片、四邻意见、D类危房鉴定报告等,依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所在村(社区)申请,领取《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二)公示。所属乡镇受理后派员现场勘察并在《申请表》中签署勘察意见。符合规划要求的,将拟批准翻建的主要内容征得所涉及的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在施工现场和其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法定工作日;

(三)审批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规划对拟批准翻建房屋的建筑面积、建筑风貌、层数、高度等做控制要求,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维修住宅的,由申请人持个人书面申请、个人身份证明、土地及房屋权属证明、社区及四邻意见,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维修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经村(社区)同意后上报所属乡镇,乡镇按照规划对拟批准维修房屋的建筑部位、立面外观等内容进行要求控制,经乡镇审批同意并现场公示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建设的农村住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新建、扩建、翻建的农村住宅应经县规划局组织施工放线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将已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现场公示,并保留至施工结束。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新建、扩建、翻建的农村住宅竣工后,申请人应向所属乡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所属乡镇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凭相关材料到县规划、国土局按程序办理规划核实合格证和土地及房产确权登记。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座落、界址、规划确定的建筑风貌、层数、高度等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六条  申请新建、扩建、翻建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竣工,申请维修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可延长竣工日期,但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人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审批许可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农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责任,做到踏勘到场、放样到场、验收到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者未按批准的内容实施建设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以致无法现场勘察及私自破坏房屋结构的,由县规划局组织查证,查证期限不少于3个月。经查证确属D类危房的,应将原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月。经公示无异议后,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审批,同时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条  拒不履行已签署的原宅基地自愿退出和拆除旧房协议的,对其新建设内容不予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  规划区内各乡镇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和违法建设查处情况纳入县规划建设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

各乡镇、社区切实履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上报违法建设行为;县规划、城管、国土等执法部门应严格履行依法行政工作要求,依法查处农村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行政审批、日常监管及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如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的,经查实后由相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德县城市规划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政办〔2017〕12号)同时废止。

 


 


征集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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