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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意见的函

征集部门:广德市政府(办公室) 征集开始日期:2018-05-14 15:15   征集结束日期:2018-06-14 15:15

各有关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建设,我委研究起草了《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5个制度的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并汇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后,于2018年5月4日下午下班前通过OA系统发送至纪委办组织部(党办口-纪委办-组织部,联系人:陈峰  联系电话:6022419)。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中共广德县纪委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下称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县纪委监委有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要求和《关于加强县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县办〔2017〕9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必须坚持党的反腐倡廉方针,坚持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不断推进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派驻机构受县纪委监委直接领导,对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组织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向县纪委监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派驻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检查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二)派驻机构发现或者收到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三)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检举、控告,实施对驻在部门上述组织和人员监督监察。

(四)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五)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党员干部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存在的“四风”问题,立即报告县纪委监委,先行查处,快查快处。

(六)派驻机构要定期向县纪委监委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党委)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七)承办县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协助县委巡察组对驻在部门开展巡察,加强驻在部门内部巡察。

第五条 派驻机构在履行职责期间有以下监督权限:

(一)派驻机构负责人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会议、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它专题会议,派驻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及成员通过列席重要会议行使监督权。

(二)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或者复制驻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

(三)派驻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对驻在部门科级及以下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四)派驻机构应当就驻在部门管理的中层干部和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五)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需要函询、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派驻机构审查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政务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县纪委监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

(七)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派驻机构反馈。

(八)派驻机构有权采用党内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六条 编制与职数使用。

(一)派驻机构编制单列,县纪委监委对已核定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实行统一管理,并根据派驻机构工作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适当调剂(政法专项编制除外)。

(二)派驻机构干部的职数使用由县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七条 干部调配与任免。

(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县办〔2016〕32号),组长(或按副科级配备的副组长)人选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提名并考察,按照规定程序呈报县委任免。

(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新提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人选一般应易地交流使用。

(三)派驻机构科以下干部的提名、考察和任免由县纪委监委负责。

(四)派驻机构的干部调配、人员招考录用等由县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实施。

(五)派驻机构可向县纪委监委提出干部调配及用人需求建议,可向县纪委监委提出推荐干部人选。

第八条 干部交流与轮岗。

(一)派驻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县纪委监委统筹安排,驻在部门、派驻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

(二)驻在部门、派驻机构及有关部门可向县纪委监委提出干部交流轮岗的意见建议。

(三)派驻干部交流轮岗的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派驻干部与县纪委监委机关干部的交流轮岗;各派驻机构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派驻机构与乡镇纪委之间的干部交流轮岗;派驻干部交流至纪检监察系统外等。

(四)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在同一部门任现职满5年,或在同一部门工作满10年的,一般应当交流轮岗。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或按副科级配备的副组长)和其他科级派驻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进行。

(五)派驻机构的其他干部,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满10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在县纪委监委机关、各派驻机构之间进行交流轮岗。

第九条 干部教育、培养与选拔。

(一)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县纪委监委负责。派驻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经费由驻在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派驻干部可参加县纪委监委机关组织的干部选拔、竞争上岗。

(三)县纪委监委推荐挂职时,将派驻干部纳入统一安排。

第十条 干部考核与奖惩。

(一)实行派驻干部年度考核以县纪委监委为主的考核评价体系,派驻机构协助。

(二)派驻干部在县纪委监委进行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测评结果由县纪委监委综合,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县纪委向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后报县委研究确定,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县纪委监委研究确定。

(三)派驻机构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县纪委监委对派驻干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的依据。

(四)派驻机构及派驻干部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纪委监委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奖励或表彰。

第十一条 组织管理与后勤保障。

(一)派驻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群团关系由驻在部门(本条不含其他综合监督单位)负责管理。派驻干部享受驻在部门同职级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工资福利以及派驻机构办公场所、设施装备、办公车辆、工作经费等后勤保障事宜由驻在部门负责,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其他综合监督单位应当提供必要支持。

(二)派驻机构中的党员干部参加驻在部门安排的各项党员活动和组织生活,并参加驻在部门组织的年度党员民主评议,其民主评议档次由驻在部门党组织确定。

(三)派驻干部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委托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约谈派驻机构负责人制度,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或委托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就有关事项约谈派驻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建立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班子成员每年不少于四次深入所联系派驻机构联系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派驻机构工作报告制度,派驻机构应向县纪委监委报告履行工作职责、办信办案、派驻机构日常管理等情况,以及专项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等。

第十五条 建立派驻干部请销假及因公外出报告制度。派驻干部请休假及外出离开广德县辖区范围的,应事先书面报告,并经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建立派驻干部考勤制度。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考勤委托驻在部门(本条不含综合监督单位)管理,由驻在部门每月汇总后向县纪委监委组织部通报。

第十七条 建立派驻机构片组协作组团监督制度,片组工作实行指派制、报告制、协查制。

第十八条 建立派驻(出)机构工作例会制度。会议形式分全体例会和片组例会。

第十九条 探索建立县纪委监委与派驻机构更加紧密的领导关系,让派驻机构更多地参加县纪委监委相关工作。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县纪委监委出台的有关县纪委监委机关作风和纪律方面的规定,适用于派驻机构及干部。同时,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还必须严格遵守驻在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派驻机构及干部必须接受县纪委监委和驻在部门党组织、干部群众的监督。驻在部门如发现派驻机构和派驻干部有违纪违法问题和行为的,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对县纪委监委部署的工作任务不认真落实、敷衍塞责,以及不严格依纪依法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在案件检查中,必须坚持原则,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有关办案纪律规定,对违反办案纪律的,视情给予派驻机构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组织处理,构成违纪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派驻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直单位内设纪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级党委、纪委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德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有效发挥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加强县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县办〔2017〕90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县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是由县纪委监委派出,驻在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机构,受县纪委监委直接领导,协助配合县纪委、监委履行相关职责,县纪委监委各职能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对派驻机构进行管理、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二章  监督主要内容

第三条  对执行党纪等情况进行监督。

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遵守和维护党章党纪党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推进重点工作等方面检查。特别是执行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情况的监督,加大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力度。

第四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一)督促驻在部门党组织建立健全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制度和措施,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明确任务分工,并做好向县委、县纪委监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迎接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督促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每季度研究分析和部署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动听取派驻机构工作意见,督促并专题听取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廉洁自律要求的情况汇报,做好向县委、县纪委监委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

(三)督促驻在部门其他班子成员和县管干部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研究分析和检查落实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做好向本级党组织报告个人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以及述职述廉等工作。

(四)督促驻在部门落实巡视、巡察、审计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等方面情况。

第五条  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督促驻在部门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作风效能建设制度的行为,坚决纠正“四风”。

第六条  对权力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一)派驻机构重点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驻在部门在酝酿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计划安排和动议选拔使用干部时,须在动议阶段征求派驻机构意见。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领导行使权力情况,重点是监督检查部门权力运行和制约、落实权力清单制度、主要负责人“三个不直接分管”、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等方面情况。

第七条  对建立健全制度和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重点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县管干部执行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办公用房、工作生活保障的规定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  被监督单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承办县纪委、县监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章  监督主要措施

第十条  派驻机构负责人应(派员)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以下会议,监督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相关制度规定,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议事、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一)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会议;

(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述廉会议;

(四)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会议;

(五)涉及其他重要事项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实际,派驻机构负责人可以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一次廉政谈话和约谈;对新提拔、调整、任用的中层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经批准,对发现驻在部门县管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廉政谈话和约谈。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应按规定落实驻在部门下列廉政档案和鉴定工作:

(一)建立健全中层以上干部廉政档案。廉政档案应包括:干部的基本情况,廉洁自律自查自纠情况,受表彰奖励情况,信访、案件查处、执纪监督监察中有关问题的反映及调查结论,受处分、处理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及涉及的其他审计情况,廉政方面的其他情况。必要时,经批准对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二)对拟提拔使用中层干部出具党风廉政鉴定。

(三)对驻在部门内部拟表彰的集体或个人出具党风廉政鉴定。

(四)对拟提拔使用县管干部提供党风廉政情况。

(五)对拟推荐县级及以上表彰的集体或个人提供党风廉政情况。

第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按规定做好下列监督检查工作:

(一)督促驻在部门建立健全规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的制度和措施,强化对领导班子成员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督促履行好“一岗双责”。

(二)根据县纪委监委部署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采取专项检查、工作巡查、明查暗访等方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督促驻在部门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派驻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办信办案工作及涉案款物和党员干部自愿上交的款物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派驻机构可以针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派驻机构应向驻在部门提出下列建议意见:

(一)及时通报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建议。

(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维护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提请县纪委监委向相关单位提出纪律检查(监察)建议或作出纪律检查(监察)决定。

(三)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与领导班子交换意见。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报告。

派驻机构可建立驻在部门纪检监察分管领导(联络员)定期例会制度,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精神,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派驻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要求驻在部门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同时,应当建立和完善履行监督职责的制度机制:

(一)参与县纪委对全县县直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和效能建设等专项评价考核,定期分析研判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督促驻在部门将本部门制订出台的有关重要文件及工作方案,及时报送派驻机构备案。

(三)督促驻在部门以信息化等科技手段为支撑,深入推进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建设,对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等相关工作实施动态监督。

(四)参与县管干部的推荐考察工作。

(五)其他有利于派驻监督工作的制度机制。

第十七条  派驻机构根据县纪委监委授权,按照管理权限,有权采用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能的其他措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派驻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本办法履行工作职责,履职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对不正确履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广德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参与研究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工作中,发现违纪问题,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的。

(二)不按规定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有关重要情况、举报线索和问题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案件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案件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逃跑的。

(五)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

(六)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的。

(七)其他工作失职行为。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员、干部职工应积极协助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各派驻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县纪委监委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纪委派出纪工委、县直单位内设纪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涉及派驻机构履职的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央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县委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派驻(出)机构对驻在部门

“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有效防控廉政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共广德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县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县办〔2017〕90号)、《广德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内容包括:驻在部门(监督单位)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干部人事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对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对干部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及干部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决策等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二)重要人事任免内容包括:驻在部门(监督单位)中层干部、下属单位领导成员的考核、任免、调动,县管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推荐申报县级及以上表彰对象等。

(三)重大项目安排内容包括: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变更;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不动产购置处置、大宗房屋修缮等。

(四)大额资金使用内容包括: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采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经费使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同项目有具体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派驻机构根据权限履行对驻在部门(监督单位)的监督责任,驻在部门(监督单位)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并积极协助派驻机构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方式

第四条  派驻机构通过建立专门监督档案,对驻在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监督过程进行详细记载、全面建档,主要记录时间、地点、责任人、事项内容等。“三重一大”事项监督采用事前备案、事中参与和事后督查等方式进行,强化对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的有效监督。

第五条  实行事前报备。驻在部门(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动议和酝酿,应在集体研究决定前3日内及时书面告知派驻机构。驻在部门(监督单位)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须提前1日书面通知派驻机构,并提交会议相关议题和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方案、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相关资料。派驻机构视情派员(原则上中层以上干部)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六条  实施事中监督。派驻机构在列席会议或监督检查时,重点针对重大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干部任免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重大项目安排是否按主管部门审查要求依法依规进行、大额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三重一大”事项监督记录表》,对各单位作出的决议有异议的,派驻纪检组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将有关情况向县纪委监委请示。

第七条  实施事后督查。驻在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结束后,及时将实施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派驻机构备案。派驻纪检组在加大日常监督的基础上,采取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适时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专项督查,同时,派驻机构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涉及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的来信、来电、来访,认真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督促其完善相关的制度措施。

第八条  开展分析评估。驻在部门每年要向派驻机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派驻机构要及时分析研判、定期通报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并作为各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章  监督重点及程序要求

第九条  对重大决策监督的重点:

(一)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精神,决策的权限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参会人员是否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是否遵守末位发言制,是否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决议并形成会议记录。

(三)决策实施是否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公示,是否有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或不按集体决策实施的,或执行不力、执行不到位的情形。

第十条  对重大决策监督的程序要求:

(一)会前告知。驻在部门(监督单位)凡召开涉及重大决策的会议,提前向派驻机构提交相关文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相关资料。

(二)出(列)席会议。派驻机构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三)会后备案。相关会议召开一周内,驻在部门(监督单位)应将该次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报送派驻机构备案。 “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完成后,驻在部门要在7日内将“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情况、处理结果和相关材料报派驻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对重要人事任免监督的重点:

(一)县管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遵守党纪政务(廉洁自律)情况。

(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设置、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是否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要求。

(三)本单位推荐县级及以上表彰对象遵守党纪政务(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高级职称人员聘任、重要岗位人员选调、特殊或高学历人才直招等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对重要人事任免监督的程序要求:

(一)对有关拟任人选,驻在部门(监督单位)应在集体研究决定前将名单提交派驻机构征求意见。派驻机构要及时向驻在部门书面反馈所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务(廉洁自律)的情况。

(二)参与驻在部门(监督单位)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监督。

(三)对重要推荐和表彰事项,驻在部门(监督单位)应在上报前将拟推荐或表彰对象的名单,报送派驻机构征求意见,派驻机构要及时向驻在部门书面反馈所掌握的表彰对象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三条  对重大项目安排监督的重点:

(一)项目安排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的制定是否合法合规。

(二)重大项目立项依据、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有无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

(三)项目组织实施过程是否按事前确定的方案、程序进行,项目质量、资金使用、工程量增加是否按法定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更改或简化程序的行为。

(四)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是否按进度拨付资金、有无擅自更改合同条款等情况,竣工验收、审计制度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对重大项目安排监督的程序要求:

(一)驻在部门(监督单位)对重大项目安排进行集体决策,其程序要求按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项目安排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终止或取消的,要及时告知派驻机构。

(三)重要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实施部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派驻机构报送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对大额资金使用监督的重点:

(一)资金使用是否制定审核制度、程序,是否遵循逐级审批的原则,是否按规定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现象。

(三)是否按审计部门的结论及时进行整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对大额度资金使用监督的程序要求:

(一)每年初,驻在部门(监督单位)应将本年度大额资金使用计划报送派驻机构备案。

(二)每一笔大额资金使用完成后,经费实施部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派驻机构备案。内容包括:

  1. 资金数额和来源渠道;
  2. 资金使用的方案、依据和相关手续;
  3. 部门(单位)有关会议纪要;
  4. 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备案意见;
  5. 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驻在部门(监督单位)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接受、不配合或有意规避、阻碍干扰派驻机构开展监督的。

(二)不履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的。

(三)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四)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定的,或者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的。

(五)未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供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

(六)违反规定和程序作出决定,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在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派驻(出)机构报告工作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向县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强化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含监督单位,下同)监督,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报告

(一)报告内容:

1.督促驻在部门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包括督促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维护党章,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落实“一岗双责”等方面情况。

2.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管干部、中层以上干部监督情况。

3.上级纪委部署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上级纪委交办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5.信访件受理和办理、案件查办情况。

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形式:书面报告。

(三)报告时限:每月报告一次,月底前上报。具有时效性工作情况须及时报告。

(四)受理部门:组织部(派驻机构管理室)、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联系纪检监察室。

二、办信办案工作情况报告

(一)报告内容:

  1. 收到反映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县管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情况。
  2. 发现驻在部门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县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等方面问题。
  3. 驻在部门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情况。
  4. 驻在部门领导干部被司法机关查处情况。
  5. 重要信访件或县纪委监委交办、转办信访件调查情况。
  6. 查办驻在部门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7. 参与查办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县管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
  8. 在初核、立案调查期间发生的非正常情况。

(二)报告形式:通过涉密信函书面报告。

(三)时限要求:每月25日前报告;发生紧急事项的,知情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4小时内书面报告具体情况,此后持续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四)受理部门:信访室、案管室,视情抄送联系纪检监察室。

三、突发事件情况报告

(一)报告内容:

驻在部门及系统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包括驻在部门及系统重大涉腐网络舆情和涉及派驻机构及其干部的舆情信息;驻在部门及系统干部发生非正常伤亡、失踪及其他重大突发情况。

(二)报告形式:电话和书面报告。

(三)报告时限:知情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4小时内书面报告具体情况,此后持续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四)受理部门:办公室、联系纪检监察室。

四、派驻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一)报告内容:

1.派驻机构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情况。

2.驻在部门对口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来广指导反腐倡廉工作相关情况。

3.派驻机构干部发生泄密事件情况。

4.派驻机构干部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违纪违法情况。

5.派驻机构干部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出国(境),出国(境)逾期或滞留不归,违反有关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以及因个人不良行为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等情况。

(二)报告形式:电话和填报《派驻(出)机构重要事项报告表》(见附件)。

(三)报告时限:按要求及时上报,其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在知情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4小时内书面报告具体情况,此后持续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四)受理部门:组织部(派驻机构管理室),由组织部(派驻机构管理室)按职能分工分送办公室、联系纪检监察室。

五、其他重要事项报告

(一)当面报告监督工作情况。派驻机构要按照县纪委监委要求,每季向县纪委监委主要领导及联系领导当面报告监督工作情况,重点报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县管干部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二)驻在部门廉情报告。派驻机构每半年上报一次驻在部门廉情报告。内容包括对驻在部门及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评价、就驻在部门廉政风险点进行分析,查摆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廉情报告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以书面形式报组织部。由组织部按程序送县纪委主要领导阅示,并按领导批示意见送相关分管副书记、常委、委员及联系驻在部门的纪检监察室。

(三)派驻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报告。派驻机构须按要求在次年1月上旬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组织部(派驻机构管理室)。

附件:

派驻(出)机构重要事项报告表

报告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报告内容

 

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

拟办

意见

 

 

注:报告内容较多可另附表后。

 

派驻(出)机构干部考勤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干部出勤、缺勤情况的考核与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派驻机构干部考勤制度如下:

一、考勤办法

采取日常考勤、特别考勤和抽查考勤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日常考勤

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考勤委托驻在部门管理,由驻在部门每月汇总后向县纪委组织部通报。

(二)特别考勤

  1. 特别考勤主要是对派驻机构干部参加县纪委监委机关组织的各类会议、学习等重要活动的出勤情况进行考查。
  2. 特别考勤一般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考勤,活动由业务部室直接组织的,考勤由组织的部室负责,结果报县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派驻机构干部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事先向组织部或活动组织部室书面请假并说明原因,否则按无故缺勤处理。

(三)抽查考勤

  1. 抽查考勤主要是对签到记录、按时上下班和坚守工作岗位的情况进行考勤。
  2. 抽查考勤不定期进行,可采取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
  3. 抽查考勤由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组织,一般由抽查组成员分头到各派驻机构对抽查考勤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必要时可采取突击检查方式进行,抽查考勤结果应向派驻机构负责人进行核实,并要求签名确认。

二、考勤管理

县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汇总考勤结果,定期向县纪委监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报告考勤情况。考勤结果作为派驻机构干部年度考核、奖优罚劣以及任免交流的依据之一。派驻机构干部有旷工、无故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等违反工作纪律情况的,责令检讨改正,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征集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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